光伏项目用地合规法律简析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1261 来源:四川全过程咨询服务
一、土地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下称:三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将土地分为三大类,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
 
(一)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中将农用地定义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三调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将农用地具体分类为耕地、园地、林地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其中耕地细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细分为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林地细分为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草地细分为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交通运输用地中农村道路为农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为农用地;其他土地中设施农用地、田坎为农用地。
 
(二)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中将建设用地定义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结合三调具体分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农村宅基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由于实践中光伏用地使用建设用地较少且较难取得,对此不展开过多叙述。升压站用地完成农转用审批,办理不动产权证中地类用途多为工业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
 
(三)未利用地
 
土地管理法中将未利用地定义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三调中将未利用地进一步分类为沼泽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
 
二、光伏用地合规要点
 
(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草原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出台《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中明确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根据该规定光伏项目选址不得涉及以上禁止区域。
 
(二)不得使用除特定类型灌木林地之外的林地
 
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中明确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因此,根据该文要求目前可使用的林地类型仅为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1.5木林地。
 
鉴于目前国家三调数据与林业数据正在融合当中,建议对林地谨慎使用,尽量避让。此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简称:自然资发〔2023〕53号)中规定后续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
 
所以进行项目选址时对以上园地类型也应着重注意,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避免后续调整为不可用林地。
 
(三)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2022年5月20日水利部颁布《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简称:水河湖〔2022〕216号)中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因此,项目选址应避让河道、湖泊、水库区域,对于不可避让的应提前办理相关审批,取得涉水主管部门同意。
 
(四)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以上规定,光伏项目选址应当符合防洪及河道管理的要求,不得影响行泄洪安全,同时开工前需要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否则若影响防洪安全将面临罚款及拆除的处罚。
 
(五)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因此,项目选址前应核查是否涉及重要矿产资源,若涉及需提前报主管部门批准。此外,若涉及到矿权人的,应提前与矿权人做好沟通,签订相关协议以保障光伏项目在生命周期内不因探矿等行为影响发电。
 
(六)项目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项目选址应避让文物保护区,在前期征求选址意见时应与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尽可能明确选址是否涉及文物,若主管部门明确开工前需报批则应严格按照要求办理。
 
(七)选址不得涉及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擅自开发利用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地下空间,或者在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地方管理的水域未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兴建活动,对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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